2008年5月11日 星期日

垃圾強制分類

垃圾強制分類可區分為「資源」、「廚餘」及「垃圾」等三類
所謂「垃圾強制分類」是依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第十二條規定,民眾排出廢棄物時,應將垃圾分類,目前規定之分類為「資源」、「廚餘」及「垃圾」,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、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,原則上 1~3月為勸導期,4月起正式開罰;如有違反,處以新台幣1,200元至6,000元之罰鍰。
引用來源:http://recycle.epa.gov.tw/epa_qa/qa10.a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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